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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等人赌博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孙某某(绰号“麻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4211971********,汉族,高中文化,住嘉善县**街道**(户籍所在地:嘉善县**镇**街**号)。2019年6月27日因赌博被嘉善县公安局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应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2623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嘉善县**街道**幢**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镇**路**号)。2014年6月30日、2017年12月27日均因赌博被嘉善县公安局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应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经与被告人应某某事先商量后,组织陆某某、叶某某等人在嘉善县**街道**幢**号被告人应某某家中用扑克牌以“黑桃A”的方式进行赌博共约30场,非法获利共计约人民币12000元。

另查明,二被告人均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动产登记信息、到案经过以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应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多次聚众赌博,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应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二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霁隽

2020年1月13日

附:

1、二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在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移送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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