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诉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1011319851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路**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洪涛,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3232120000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号。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邓洁,江苏恒大天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1128220010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辽宁省开原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韩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韩某某、李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于2020年7月1日、2日告知被告人孙某某、韩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黄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韩某某、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孙某某、韩某某、李某某及辩护人的意见、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4月20日提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延长期限为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5日;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5月20日重新收案。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6月19日提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延长期限为2020年6月21日至2020年7月5日。被告人孙某某、韩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利用沈阳恒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招募韩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QQ游戏冒充女性交友,诱导被害人去该公司代理的游戏充值和与被害人谈恋爱为由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146568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18日至11月23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赵某某安排韩某某等人,通过网络游戏平台冒充女性交友,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33450元。
2.2019年11月19日至12月5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赵某某安排李某某、王某某等人,通过网络游戏平台冒充女性交友,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100460元。
3.2019年12月2日至12月15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赵某某安排于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网络游戏平台冒充女性交友,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7084元。
4.2019年12月5日至12月7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赵某某安排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网络游戏平台冒充女性交友,骗取被害人鲁某某人民币5574元。
被告人孙某某、韩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鲁某某、谢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韩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赵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韩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韩某某、李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敖宇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韩某某、李某某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