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94********,汉族,初中文化,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工人,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村**号。2013年6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8日被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2********,汉族,初中肄业,临沂市罗庄区人,工人,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镇**村**号。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8日被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庆良),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8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蒙阴县人,工人,户籍地山东省蒙阴县**镇**村**号,现租住临沂市兰山区**路**路往东200米民宅。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8日被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在山东惠特利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担任保安,三被告人先后两次利用值班看守设备之便,盗窃该公司车间的废铁、废钢槽等物品进行变卖,共获赃款29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电子档案等书证;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勘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已赔偿山东惠特利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王某某单处罚金;孙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吉
2020年3月26日
附:
1.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沂高新区**村**号,联系电话:1505392****;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836944****;孙某某取保候审于临沂市临西四路与启阳路往东200米民宅,联系电话:1379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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