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镇**庙**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乡**村**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于2019年元月28日再次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冒充“王琳”与被害人薛某某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及李某某(另案处理)冒充“王琳”与薛某某微信语音等,以纹身需用钱等为名,骗取薛某某钱财,至同年10月,先后骗取薛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18920元。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10月16日到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东城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物证;2.证人冯某某证言;3.被害人薛某某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敏
代理检察员朱明帅
2019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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