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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深圳市*甲科技有限公司主管,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住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号楼**室。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8月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5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5月开始担任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主管一职,出于恶意竞争目的,十三次将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放置在莆田各个门店的五十二个充电电池,未经扫码,直接拔走后丢弃。经鉴定,五十二个**充电电池价值人民币5106元。

1.2019年7月4日16时许,孙某某前往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烘焙店,未经扫码,将二个**三合一充电电池直接拔走丢弃。

2.2019年7月4日18时许,孙某某前往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酒店,未经扫码,将一个**三合一充电电池、一个**苹果充电电池、三个**安卓充电电池直接拔走丢弃。

3.2019年7月6日17时许,孙某某前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酒店,未经扫码,将二个**三合一充电电池、二个**苹果充电电池、二个**安卓充电电池直接拔走丢弃。

4.2019年7月10日19时许,孙某某前往莆田市荔城区凤凰山街道**酒店,未经扫码,将三个**苹果充电电池、一个安卓充电电池直接拔走丢弃。

5.2019年7月11日16时许,孙某某前往莆田市荔城区凤凰山街道**酒店,未经扫码,将四个**苹果充电电池直接拔走丢弃。

6.2019年7月11日17时许,孙某某前往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网咖,未经扫码,将一个**三合一充电电池,一个**苹果充电电池,二个**安卓充电电池直接拔走丢弃。

7.2019年7月12日10时许,孙某某前往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会所,未经扫码,将三个**苹果充电电池,二个**安卓充电电池直接拔走丢弃。

8.2019年7月17日17时许,孙某某前往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饭店,未经扫码,将二个**苹果充电电池、二个安卓充电电池直接拔走丢弃。

9.2019年7月17日20时许,孙某某前往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烘焙店,未经扫码,将四个**三合一充电电池直接拔走丢弃。

10.2019年7月25日18时许,孙某某前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烘焙店,未经扫码,将二个**三合一充电电池直接拔走丢弃。

11.2019年7月26日18时许,孙某某前往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烘焙店,未经扫码,将三个**三合一充电电池、一个**苹果充电电池,一个**安卓充电电池直接拔走丢弃。

12.2019年7月30日19时许,孙某某前往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烘焙店,未经扫码,将三个**三合一充电电池直接拔走丢弃。

13.2019年7月31日11时许,孙某某前往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会所,未经扫码,将四个**三合一充电电直接拔走丢弃。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孙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广场**室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辨认笔录、孙某某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材料;6.辨认笔录、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出于恶性竞争的目的,十三次毁坏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充电电池,破坏生产经营,累计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510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丽燕

检察官助理 范剑萍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06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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