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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5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11955********,汉族,文盲,山东省青州市人,住青州市**镇**村**号。2019年8月7日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青州市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为泄私愤,至青州市**镇**村顾某某家大棚,使用镰刀将大棚内的甜瓜苗493棵破坏,经物价部门鉴定损失价值共计10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赔偿顾某某人民币200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抓获证明、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顾某某、孙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孙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青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笔录及拍照。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泄私愤,破坏他人种植的经济作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天翼

2020年1月15日

附项: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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