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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_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3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凌海市,户籍所在地同出生地,现住辽宁省凌海市******组。2000年因盗窃罪被凌海市公安局劳动教养1年;2011年因盗窃罪被兴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2012年因盗窃罪被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17年因盗窃罪被北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9年8月28日因盗窃罪被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2月21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来到台安县谦益堂超市内,在水果摊位处趁被害人陈某某选购商品之机,将其外衣兜内的黑色苹果7plus手机盗走,后在超市东门被保安朴某某和被害人抓获。经台安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所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手机照片、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台安县价格认证中心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秋实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台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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