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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单元**层**号;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栋**单元**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2月23日10时许,在鞍山市立山区**商城,盗窃防水背包1个。经鞍山市立山区物价局认定,价值49.9元。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2月12日,在鞍山市立山区**商城,盗窃男士登山羽绒马甲1件。经鞍山市立山区物价局认定,价值399.9元。

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8月份,在鞍山市立山区**商城,盗窃塑料匙和叉子1套(经鞍山市立山区物价局认定,价值5.9元)、塑料杯子1个(经鞍山市立山区物价局认定,价值7.9元);2018年11月份,在**商城盗窃单筒望远镜1个(经鞍山市立山区物价局认定,价值169.9元)、运动长袜1双(经鞍山市立山区物价局认定,价值19.9元);于2019年1月份,在**商城盗窃不锈钢杯子1个(经鞍山市立山区物价局认定,价值34.9元)、儿童运动眼镜1个(经鞍山市立山区物价局认定,价值2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辨认现场照片、盗窃物品照片、证明、被盗物品价格明细、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鞍山市立山区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5.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多次在公共场所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景慧
检  察  员:  毕健宇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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