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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108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2005年11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3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因病次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电动车携带钳子等作案工具来到本市莲湖区**路**号,撬开被害人闵某某经营的一临街商铺大门,盗窃现金1000元后逃离。

2、2020年4月2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莲湖区**路与**路**号,撬开被害人任某某经营的“**”商铺大门,盗窃店内13瓶“**”白酒后逃离。

3、2020年4月11日凌晨4时-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来到本市莲湖区**路南口,连续撬开三个商铺大门,在被害人夏某某经营的店铺内盗窃保温杯2个,在被害人薛某某经营的店铺内盗窃现金200元,在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店铺内盗窃400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4月14日,民警在孙某某住处将其抓获,现场查获被盗保温杯2个、“**”酒13瓶、作案工具起子、钳子、电动车等。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人民币9750元。破案后,查获的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害人闵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查获记录、扣押清单;5、指认现场笔录;6、价格鉴定意见;7、领条;8、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35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笑鹤

                                       2020年12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2册、补充材料5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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