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洋检公诉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0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住汉台区**镇****号。1993年因流氓罪被汉中市劳动教育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1996年12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5月14日刑满释放;2004年2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5月29日刑满释放;2010年7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2年12月27日因吸食毒品再次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3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4000万元,2015年2月1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6因犯盗窃罪被城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8日被洋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9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到洋县**镇宝杰超市门口,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左某某停放于宝杰超市门口的亮黑色雅迪牌YD800DQT-3瑞鹰型电动车盗走。被盗电动车被被告人孙某某以800元卖于他人,赃款已挥霍。经洋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亮黑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3400元。

2、2019年7月23日早1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到洋县**镇中惠超市门口,趁人不备,将被害人许某某停放于中惠超市门口的塔夫绸白色绿佳猎鹰-2型电动车盗走。被盗电动车被被告人孙某某以700元价格卖于他人,所得赃款已挥霍。经洋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塔夫绸白绿佳牌电动车市场价值3100元。

3、2019年8月15日早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到洋县**镇新合作超市门口,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新合作超市门口的粉红色倍特牌风雅-B型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该电动车沿108国道行至城固县司家铺时,被洋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经洋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粉红色倍特牌电动车市场价值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购买电动车的发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作案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被盗电动车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盗窃作案3次,盗窃财物价值达9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久丽

2019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