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21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现住址大石桥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25日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日被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4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岫岩满族自治县**乡**村**组**号被害人毕某某家,盗走屋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50元的华为畅想6S手机。
2019年9月24日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翻窗进入被害人马某某位于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的家中,使用螺丝刀撬开东屋衣柜锁,盗走人民币10000元。同日,被告人孙某某翻窗进入被害人吴某某位于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的家中,使用螺丝刀未撬开东屋门锁,翻窗离开。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0月12日被民警抓捕到案。被盗10000元现金已经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被盗华为畅想6S手机已被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衣浩
助理检察员: 齐林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孙立新,男,1960年6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211960061151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现住址大石桥市黄土岭镇七一村8号14-52。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25日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日被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4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立新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6时许,被告人孙立新在岫岩满族自治县岭沟乡西道村高家沟组18号被害人毕建军家,盗走屋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50元的华为畅想6S手机。
2019年9月24日6时许,被告人孙立新翻窗进入被害人马殿龙位于岫岩满族自治县前营子镇童家店村河北组的家中,使用螺丝刀撬开东屋衣柜锁,盗走人民币10000元。同日,被告人孙立新翻窗进入被害人吴焕龙位于岫岩满族自治县前营子镇童家店村马家堡组的家中,使用螺丝刀未撬开东屋门锁,翻窗离开。
被告人孙立新于2019年10月12日被民警抓捕到案。被盗10000元现金已经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被盗华为畅想6S手机已被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洪玉敏、高翔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殿龙、吴焕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立新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立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立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衣 浩
助理检察员:齐 林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立新现羁押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