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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米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3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住乌鲁木齐市****,因涉嫌盗窃罪,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2020年2月18日、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年初,被告人孙某某在网上学习挖掘比特币知识,发现挖比特币矿机设备耗电量巨大,为了降低成本,被告人孙某某萌生偷电并在在米东区架设矿机挖比特币赚钱的想法。2019年年初被告人孙某着手开始实施,在深圳购买挖掘比特币专用矿机,并租赁了刘某某位于鸟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村乌鲁木齐市****有限公司的厂房,在厂房内架设了挖掘比特币专用矿机。在2019年3月24日至2019年5月25日期间,被告人孙某采用在配电箱接线端子盒内链接继电器,增大供电公司安装的电能表电阻的方法,致使电力公司安装的电能表计量失准,以减少其矿机用电计量,盗窃电力资源。案发后经国网新疆电力公司核算,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在此期问使用大工业用电量为129892OKWH,且只缴纳电费41046.75元。经乌鲁木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1298920KWH工业用电价值共计498598.63元,盗窃电力共计457551.88元。

被告人孙某某被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457551.88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向被害人支付了窃电金额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1372655.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窃电装置、印章、送货单、翼比特矿机、电源、交换机、电脑;

2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口信息、谅解书、《关于乌鲁木齐****有限公司窃电的调查报告》、《关于乌鲁木齐****有限公司窃电的电费追收说明》、《关于乌鲁木齐****有限公司窃电时间的情况说明》、新疆增值税普通发票及电费收款收据、米东区**经销部工商注册材料、房屋租赁合同、银行交易明细、收款收据、送货单、红旗路**计算机耗材经销部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及营业执照、收款收据、印模、交电费证明、微信聊天记录;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国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供电公司员工龚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郭某某、庄某某、孙某甲、于某某、陈某某、孙某乙、孙某丙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查检验材料;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降低经营成本,采取盗窃手段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确,窃电数额为457551.8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缴纳违约使用电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次富

                                         (院印)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129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窃电装置3个、印章1枚、送货单1册。

4.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5、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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