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安市**街道**巷**号,户籍在福安市**镇**村**路**号。2016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到福安市阳头街道阳泉路49号被害人张某某家见房门未关,便进入二楼房间,将张某某放置在衣柜旁的塑料罐内360多元现金盗走。
2、同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到福安市**道**号,破坏门锁进入被害人董某某家三楼房间,将放置在房间床头柜上的一部玫瑰金苹果6手机及600多元硬币盗走,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随后将盗窃的硬币丢弃在现场。
3、2019年2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到福安市**街道广场**路**号,见房门未关进入被害人钟某某二楼房间,将放置在桌子上的储蓄罐及铁盒子内的700多元硬币盗走。
4、同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到福安市**街道**路**号拉断门锁进入被害人陈某某四楼房间,将放置在房间电脑桌子上的一部玫瑰金VIVO手机及400多元现金盗走。
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孙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福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董某某、钟某某、张某某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
4.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19年7月4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共146页,检察卷壹册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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