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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澧县**镇**街**组,现住湖南省澧县**街道**栋**单元**。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1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7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至31日,被告人孙某某窜至湖南省澧县**街道**商铺内、澧县北门口好润佳超市辰星店,乘人不备盗得衣物、手表、发卡、火腿肠等物,经澧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1905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至澧县欢乐城商场何某某的衣服店内,盗走放在模具模特身上的一件黄色格子大衣,价值1170元。

2、2019年12月30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窜至澧县欢乐城商场顾某店内,盗走店内4个钥匙扣、2个皮筋、2个手链、1个发夹套(包含三个发夹)、1个化妆包,总价值125元。

3、2019年12月30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窜至澧县欢乐城商场“芮非”服装店内,盗走放在模具模特身上的一件黑色羽绒服,价值455元。

4、2019年12月30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窜至澧县欢乐城商场“可可纯银”店内,盗走店内的白色手表一块,价值110元。

5、2019年12月3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窜至澧县北门口好润佳超市辰星店三楼食品区**根“粤百汇”牌火腿肠,价值45.5元。

被告人孙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如数返还被害人被盗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揭发经过、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何某某、胡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盗财物价格认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事后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皮摩岭

检察官助理:章叶云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27368****)。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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