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住竹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决定将本案退回竹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因进行精神病鉴定暂停计算办案期限一次(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14日),2020年1月20日竹山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突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2020年2月21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在竹山县中医院住院楼*楼*号病室内,趁同病室的病友熟睡之机,从被害人方某某使用的21号病床床头柜内窃得内有现金1705元、黄金耳环一对、就诊卡一张的棕色钱包一个。因当晚停电,在病房外走廊尽头,孙某某只发现钱包里有1300元,遂窃取1300元后将钱包(内有405元现金、黄金耳环一对、就诊卡一张)随手丢弃窗外。经鉴定,该黄金耳环价值2071.94元。
涉案405元现金、黄金耳环一对、就诊卡一张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1月14日,经国药东风茅箭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孙某某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身份信息表、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指认笔录;5.竹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国药东风茅箭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6.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371.9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广平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由其伯父郑某某代为接受1527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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