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22岁,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98********,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河南省南阳市**市**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武汉市新洲区**街****城**区**栋**单元****号,乘其朋友徐某熟睡之机,将徐某手机支付宝内23000元窃取转移到自己手机支付宝账号内,其后逃走,所盗财物被其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支付宝截图、谅解书、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徐某的陈述;7.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建翔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