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200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村**号,案发前暂住金华市婺城区**街道**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25日16时,被告人孙某某来到金华市二环西路与330国道停车场门口,将被害人祁**停在该处的车牌号为豫BQD****车门拉开,盗走现金人民币200元。
2、2019年5月12日19时某某,孙某某来到金华市秋滨街道白露街社路村老年活动室旁,将被害人阮某某停在该处的浙G90****汽车车门拉开,窃得1200元现金、一部苹果6手机和充电线。经鉴定,现场指纹为孙某某所留。
3、2019年7月6日17时20分许,孙某某来到金华市秋滨街道社路菜市场门口,将被金华市害人王**车牌号为浙G01****车门拉开,窃得现金人民币400元。
4、2019年7月29日16时30分许,孙某某来到金华市秋滨街道朱基头社塘路60弄8号楼下,将被害人杨某某停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50****的车门拉开,窃得现金人民币300余某某。经鉴定,现场指纹为孙某某所留。
5、2019年11月27日17时某某,孙某某来到金华市秋滨街道下新村244号,将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A3K****车门拉开,未窃得财物。
6、2019年12月13日20时50分许,孙某某来到金华市秋滨街道社路村菜市场旁路边,将被害人吴**停放在路边的还未上牌的一辆白色宝马MINI车门拉开,窃得现金人民币20000元。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孙某某被传唤归案,在其身上扣押的现金人民币19885元某某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阮某某、王**、杨某某、黄某甲、祁**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
7.电子数据: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某某,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斌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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