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763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办事处**村**组**号。曾因盗窃,于2016年6月6日被行政拘留六日;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于2016年8月2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于同月29日、5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行至瑞安市汀田街道商业街494-496号门口,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尤某某停放于此的牌照浙CM****的白色丰田轿车内,窃取车内人民币5185元。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孙某某在瑞安市塘下镇盛大网吧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叶桂芳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起诉意见书、证据目录、光盘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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