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60********,汉族,高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西平县****局。曾因寻衅滋事,20194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81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82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晚上10时45分,被告人孙某某走到西平县防疫站门口,趁人不注意,将被害人夏某某停放在防疫站南侧台阶上的一辆雅迪牌两轮电车偷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被盗的雅迪电车价值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及证据、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和解协议书、收条、照片辨认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于2020年9月15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汉鑫

检察官助理:范巍巍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附:1. 被告人孙某某现住西平县**镇**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