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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孙**,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31956********,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路**花园**号楼**单元**号,现住在鹤壁市淇滨区**路**花园**号楼**单元**号,群众。2020年4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违法犯罪经历:2019年3月3日,孙**因盗窃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6月9日,孙**因盗窃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2日至2020年04月11日,被告人孙**在鹤壁市淇滨区、汤阴县宜沟镇多次盗窃超市内香烟。

1、2019年2月22日,在鹤壁市淇滨区淇河路**超市内,孙**将超市内9盒“红双喜”牌香烟盗走,被盗香烟价值117元。

2、2019年6月9日,在鹤壁市淇滨区**量贩超市内,孙**将超市内一条“红旗渠”牌香烟装到衣服内准备盗走,走出超市后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被盗香烟价值110元。

3、2020年4月11日,在汤阴县宜沟镇**超市内,孙**将超市办公室内一条“娇子”牌香烟装到衣服内准备盗走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被盗香烟价值1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孙**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证明、;

2.受害人**、张**、韩**陈述;

3. 证人康**、庞**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伟勇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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