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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1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号,住本村,务农。2017年10月23日孙某某因盗窃罪被望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经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望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望都县**镇多地多次利用扳子和改锥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电瓶,并出售获利。

1.2020年05月15日上午9时许,在望都县**镇**村村东田地里,被告人孙某某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电动自行车电瓶 ,将所盗窃电瓶拆解后卖给**镇**村东边邻村的一废品收购站,获利100元。被盗电瓶经望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350元。

2.2020年5月6日7时许,在望都县**镇**村村南地里,被告人孙某某盗窃被害人肖某某电动自行车电瓶,将所盗窃电瓶拆解后自称卖给**村老武,获利300多元。被盗电瓶经望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444元。

3.2019年9月份左右,在望都县**镇**村村西路北田地里,被告人孙某某盗窃被害人苏某某电动自行车电瓶,自称将所盗窃电瓶卖给**村老武,获利300多元。

4.2019年6、7月份,在望都县**镇**村村东路北边的田地里,孙某某盗窃被害人俎某某电动自行车电瓶,将所盗窃电瓶拆解后自称卖给**村老武,获利300多元。被盗电瓶经望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28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秘密其他财物,数额较大,且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光霞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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