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镇江市大港新区**镇**街**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后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12月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8月20日晚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江苏大学东山操场旁的篮球场,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新日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3777元。
二、2019年5月11日左右晚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本市京口区学府路吉祥小店,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人民币100余元。
三、2019年5月13日左右晚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本市京口区学府路吉祥小店,采用上述方式,窃得人民币100余元。
四、2019年5月17日晚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本市京口区学府路吉祥小店,采用上述方式,窃得人民币300余元。
2019年5月20日晚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本市京口区学府路吉祥小店,采用上述方式盗窃时被当场抓获。案发后电动车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孙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664元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励
2021年1月18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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