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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孙某某,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江阴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盗窃,于2014年3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盗窃于2015年8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盗窃于2017年3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先后五次到江阴市**镇**路**号、**路**号、**村**里**房**号、**村**里**房**号等地实施盗窃,窃得电瓶、现金、香烟等物品,财物价值人民币135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至江阴市**镇**厂员工宿舍楼下,乘隙窃得被害人杨某甲放在此处充电的电动车电瓶2只。

2.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0月2日,至江阴市**镇**路**号**纱厂宿舍楼北面的停车棚内,乘隙窃得被害人李某某黑色踏板式电瓶车内的电瓶。

3.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0月26日,至江阴市**镇**村**里**房**号,采用推门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窃得软中华香烟2包和黄金叶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240元。

4.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至江阴市**镇**村**里**房**号,采用推门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杨某乙租住处,窃得黄山牌香烟8包,价值人民币112元。

5.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2月15日,至江阴市**镇**大道**号饭店吃饭时,乘隙窃得被害人任某某放在吧台铁皮盒内的人民币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卷烟价格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 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李某某、任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伟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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