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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诉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惠山区****花苑**(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彭塔乡****组21号)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7年9月11日被假释,考验期至2008年8月29日;曾因赌博,于2018年1月2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黄某、张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21日告知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孙某某及值班律师施某、被害人王某、黄某、张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采用翻围墙、钻窗等手法进入**花园小区**号被害人王某家中,在二楼房间内窃得现金人民币3800余元,金项链1条、钻石项链1条、钻石手镯一只、仿卡地亚手表1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198.64元。案破后,被告人孙某某近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5000元。

2.2020年1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镇,采用划船的手法进入**花园小区,窃得被害人黄某停放于该小区**号门口的奔驰轿车内的现金人民币4000余元,苏烟(软金砂)1条,物品价值人民币480元。案破后,被告人孙某某近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4480元。

当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又采用钻窗的手法进入该小区**号被害人张某家中,在二楼西房间内窃得黄金戒指1枚,物品价值人民币5756.05元。案破后,赃物戒指已依法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调取的微信记录、监控截屏、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黄某、张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中恒誉金银首饰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无锡市惠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栋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全部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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