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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51981********,汉族,高中文化,打工,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徐州市泉山区中山南路“**”电脑专卖店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店内“**”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认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3476元。

案发后,被盗电脑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孙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盗物品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物证、书证; 

2.​ 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搜查、辨认等笔录;

5. 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惠

2020年11月18日

附:

1. 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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