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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孙某某,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65********汉族小学四年级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如东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先后六次至南通市港闸区**工地,盗窃被害单位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的扣件,并销赃至余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共得款人民币200元。分述如下:

1.2018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至南通市港闸区**工地,窃得被害单位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扣件10个,后销赃至余某某处,得款人民币20元;

2.2018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至南通市港闸区**工地,窃得被害单位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扣件10个,后销赃至余某某处,得款人民币20元;

3.2019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至南通市港闸区**工地,窃得被害单位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扣件20个,后销赃至余某某处,得款人民币40元;

4.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至南通市港闸区**工地,窃得被害单位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扣件20个,后销赃至余某某处,得款人民币40元;

5.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至南通市港闸区**工地,窃得被害单位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扣件30个,后销赃至余某某处,得款人民币80元;

6.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孙某某至南通市港闸区**工地,窃得被害单位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扣件46只,后在销赃给余某某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涉案46只扣件的价值为人民币230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扣件等物证;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仕

检察官助理:张文欣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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