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98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61********,汉族,文盲,无业,暂住江苏省江阴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同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至23日,被告人孙某某至张家港市杨舍镇东环路与职中路中间的城北路段,趁无人之际,先后4次盗窃被害人俞某某放置在河边绿化带内的铺设木头栈道用菠萝格木162根,共计价值人民币405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缴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至上述地点,采用同样方式,盗窃被害人俞某某放置在河边绿化带内的铺设木头栈道用木材150根,销赃所得人民币153元。
被告人孙某某实施盗窃作案5起,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203元。
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菠萝格木(照片);
2. 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3.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张家港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7. 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搜查笔录;
8. 张家港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兰兰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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