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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阴县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山阴县夏家窑村**小区**排**号,个体司机。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看到山阴县**村**小区罗某某的白色丰田RAV4越野车停放在其家门附近,遂用石头将罗某某的车左后门玻璃砸碎,在车内中央扶手箱盗走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和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各一张,后至怀仁市**堡附近的财源和古城加油站等地,用POS机利用免密支付功能,分多次盗刷该信用卡共6623元。

2、2019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看到山阴县**小区陈某某的银色大众宝来轿车停放在其家门附近,遂打开驾驶座车门,盗走现金500元和浦发银行信用卡一张,后至怀仁市**堡附近一加油站,用加油站POS机利用免密支付功能,分多次盗刷该信用卡2300元。

3、2019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看到山阴县**小区**区**排贺某某的银色尼桑逍客车停放在其家门附近,遂打开驾驶座车门, 盗走车内的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和中国银行信用卡各一张,后到山阴县同太路361专卖店、怀仁市陈家堡附近一加油站等地,通过POS机利用免密支付功能,分多次盗刷该信用卡共5643元。

4、2019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看到山阴县**村**小区武某某的黑色大众志俊轿车停放在其家门附近,盗走车内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一张,后到山阴县同太路361专卖店和山阴县**小区附近的**加油站,通过POS机利用免密支付功能,分多次盗刷该信用卡共34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华

2019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山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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