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2251968********,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住:山东省龙口市**镇**村。2018年1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至8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在龙口市龙港街道央格庄海鲜市场、北马镇安顺小区、龙港街道阳关康城小区、龙港街道和平路与隆基路交叉口等多处地点采取秘密手段实施盗窃,共窃得电动车电瓶5组。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808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4日,被告人孙某某在龙口市龙港街道央格庄海鲜市场将李某某停放在市场内的三轮电动车上的一组电瓶盗走。
2、2019年7月7日,被告人孙某某在龙口市北马镇安顺小区**号楼中单元楼梯间内将赵某某停放在楼梯下的电动车上的一组电瓶盗走。
3、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在龙口市龙港街道阳光康城**号楼楼下将宋某某停放在车库门口处的绿色电动车上的一组电瓶盗走。
4、2020年8月20日,孙某某在龙口市龙港街道阳光康城**号楼**单元楼下将曹某某停放在楼下的电动车上的一组电瓶盗走。
5、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在龙口市龙港街道和平路与隆基路交叉口东北角将郭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粉红色电动车上的一组电瓶盗走。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8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证明等书证;现场笔录;辨认笔录;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李某某、赵某某、宋某某、曹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翔
检察官助理:吕莎莎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贰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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