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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滕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至滕州市***超市、**批发部、**便利店等地,多次窃取他人快递包裹,价值1176.9元。

1.2020年3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滕州市***超市内,秘密窃取刘某某邮购的快递包裹一件,价值人民币330元。

2.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至滕州市**批发部内,秘密窃取王某某邮购的快递包裹一件,价值人民币169元。

3.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至滕州市**批发部内,秘密窃取齐某某邮购的快递包裹一件,价值人民币260元。

4.2020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至滕州市**超市内,秘密窃取张某某邮购的**快递包裹一件,价值人民币358元。

5.2020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至滕州市**便利店内,秘密窃取李某某邮购的**快递包裹一件,价值人民币59.9元。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4月17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齐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陈述,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聪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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