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淄博市**共青团路**手**饭店厨师,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路小区**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3日、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5日18时许,在淄博市**共青团路**手**饭店内,被告人孙某某趁被害人肖某某不备,从肖某某的微信转账2000元,用于还房贷。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家属已退还被害人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4.监控录像;5.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程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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