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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68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3707831988********,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2009年1月,因抢劫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3月,因盗窃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12月,因盗窃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6年5月,因盗窃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4月,因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8年1月,因盗窃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3月,因盗窃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5月25因涉嫌盗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孙某某伙同“阑某某”(在逃)到寿光市古槐路南头路东侧现代宾馆处,盗窃刘某某白色海尔牌洗衣机一台,价值75元。
2、2020年4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孙某某到寿光市**中学南门对面的雅思研学教育店门头处,盗窃该教育店二楼一台黑色电脑显示屏,一台电脑主机,价值约1050元。
3、2020年4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孙某某到寿光市古槐路南头路东侧现代宾馆处,盗窃刘某某黑灰色17寸电视机一台,价值30元。
4、2020年5月24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到寿光市新兴街与幸福路路口东侧胡同内,盗窃李某某车内现金2000元,盗窃沈某某车内伸缩甩棍一根,价值16元,盗窃一面包车内大扳手一个,小扳手三个,价值15余元。
5、2020年5月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到寿光市**中学南门对面的雅思研学教育店门头处,盗窃该教育店二楼一台黑色惠普牌黑白打印机,价值770元。
6、2020年8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到寿光市幸福路与新兴街路南停车位处,盗窃梁某某的别克君越轿车内现金300余元,窜至银丰新都小区北门对面,对赵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车内盗窃,未盗的东西。
7、2020年9月1日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到寿光市新东亚家具城东南北大道处,盗窃牟某某的奔腾B30轿车内现金2200元,已返还19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穆文海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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