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霍某某**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霍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6日止),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霍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霍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6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窜至霍某某**镇,采取撬破车窗玻璃方式进入被害人余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姜某某车内进行盗窃,共盗走200余元现金及4包香烟,均造成被害人车辆玻璃毁损。
2.2019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窜至金寨县**镇,采取撬破车窗玻璃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某、闻某某、王某甲、芦某某、邓某某、吴某某、黄某某、何某某、章某某、赵某某、李某某车内进行盗窃,共窃取100余元,均造成被害人车辆玻璃毁损。
3.2019年11月6日夜间,被告人孙某某窜至霍某某**镇,采取撬破车窗玻璃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某车内进行盗窃,窃取100余元现金,造成被害人车辆玻璃毁损。
4. 2019年11月6日夜间,被告人孙某某窜至霍某某**镇,采取撬破车窗玻璃方式进入被害人许某某、王某乙、李某甲、唐某某、何某乙车内进行盗窃,未窃得财物,均造成被害人车辆玻璃毁损。
5.2019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趁霍某某**镇街道**网吧老板丁某乙上楼睡觉之机,将网吧吧台内800余元现金、1部华为手机、1辆白色豪爵海王星踏板摩托车及数包香烟盗走。经霍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653元,摩托车市场价格为3780元。
6. 2020年1月17日夜间,被告人孙某某窜至霍某某**镇,采取撬破车窗玻璃方式进入被害人付某某、刘某丙、陈某乙内进行盗窃,共窃取1500余元现金,均造成被害人车辆玻璃毁损。
2020年1月21日,孙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被害人余某某、丁某乙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辨认笔录;
5.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 露
检察官助理:杨国宏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霍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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