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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户籍地萧县****行政村**自然村**号,住萧县******单元**被告人孙某某因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萧县**镇“**黄金店”看首饰时,乘营业员不备,将一条黄金貔貅手串盗走。经价格评估,被盗貔貅手串价值人民币3271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的近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11月4日被萧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及收条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孙某某被萧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无违法犯罪前科,案发后其近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证人郝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10月15日上午9时许,一名中年妇女到**福金店看手串时将一串黄金貔貅手串偷走,平时金首饰都是按吊牌价销售,根据不同时期活动打折。

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证明孙某某的家人已代为赔偿经济损失,对孙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黄金貔貅吊牌价3361元,平时按吊牌价销售,不同时期折扣不同,被盗时价值3000元左右。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20年10月15日上午,其在**金店看首饰时,趁营业员不注意,将一个黄金貔貅手串偷偷放进衣服口袋盗走

5.萧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黄金貔貅手串价值人民币3271元。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证明侦查人员在孙某某住处查获被盗的黄金貔貅手串

7.萧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视听资料,证明孙某某在**金店看首饰时,趁营业员不备,将黄金貔貅手串偷偷放进衣服口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李经验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萧县**镇**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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