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21975********,汉族,本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开发区振兴路**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淮南市大通区**村三区散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田家庵区国庆路**小区售楼部后面的**物流门口,盗走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店门口送快递的一辆蓝色大运牌三轮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178元。
2.2019年1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田家庵区国庆路**西区**快递店门口,盗走被害人简某某停放在店门口的一辆送快递的三轮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天能牌电瓶价值人民币2352元。
3.2019年11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田家庵区田东**社区**期**号楼**门面房门口,盗走被害人康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小鸟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被害人程某某、简某某、康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玲玲
2020年2月10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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