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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423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行政村**村,住安徽省巢湖市**乡**行政村**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巢湖市公安局于当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多次窜至巢湖市庙岗乡方集行政村和军高行政村小王庄电灌站附近,偷取废旧待拆除的高压电线共计约550公斤、以及固定电线的UT线夹两个,后销赃得人民币3800余元,被其用于个人消费。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格人民币3852元。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巢湖市公安局接受讯问;2020年9月18日其家人代为退赔38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锦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巢湖市**乡**行政村**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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