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61981********,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庄浪县人,户籍在甘肃省庄浪县**镇**村**社**号,无固定职业。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至银川市兴庆区**汽配城“**超市”门口,趁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灰色轻骑牌两轮电动车一辆,价值220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
2.价格认定结论;
3.视听资料;
4.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5.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文娣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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