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安达市**乡**村**屯**号,住址为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员工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7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大柳子村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超市内,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刘某某放置在货架啤酒上面的棕色钱包盗走,内含现金人民币6305元,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被告人孙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物品已追退。
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尤月成
检察官助理 赵子丽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员工宿舍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两张、《取保候审决定书》及《被取保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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