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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80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71991********,汉族,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县**乡**村**路**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6月3日23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镇**村**饭店门前大排档与同事就餐时,趁机将邻桌唐某某(男,21岁,河南人)放在椅子上的挎包偷走,内有小米cc9 pro手机一部、手机充电器一个、加油卡两张、车钥匙一把等物。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225元。现手机及手机充电器已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7月15日,孙某某主动到案。

本案民事问题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南法信派出所110接警单、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收据、电话查询记录等;2.证人证言:王某某、欧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顺义区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现场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耿辉辉 

检察官助理:胡帅

   2020930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3.侦查卷宗4册,散材料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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