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51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乡**村**组,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0时许,被害人何某某喝醉酒后走到西樵悦珑湖楼盘路口红绿灯附近路段的路边休息。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看见何某某喝醉酒躺在路边,没有理会。2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搭客后看见何某某还躺在路边,于是在四周无人的情况下,分两次将何某某的一台华为手机和装有人民币12000元的黑色挂肩包偷走。随后将包内现金取出,将挂肩包扔到**新城区幼儿园的车棚内。之后孙某某就拿着盗窃所得的现金和手机回到出租屋,并将其放在出租屋墙壁上的一个黑色背包内。
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被盗的华为Honor 8X手机价值人民币13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伟忠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乡**村**组,联系电话15518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