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0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现住临沂市罗庄区**庄**村**号。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9时许,在临沭县华侨集市,被告人孙某甲伙同孙某乙(在逃)扒窃李某某vivoY85智能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早
2020年5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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