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57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蔡沟**乡方刘**村委;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刑事拘留;经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晚,被告人孙某某到上蔡县**酒吧找朋友陈某某玩。2020年1月12日上午,在**酒吧员工宿舍内,孙某某趁陈某某睡觉之际,窃取陈某某银行卡并绑定陈某某手机微信,更改支付密码后,分两次往自己微信上转账共两万元。之后将陈某某手机上的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短信提醒记录删除,并解除绑定银行卡。
2020年1月13日夜里,被告人孙某某在上蔡县**酒吧三楼员工宿舍内,趁陈某某睡觉之际,采取同样手段从陈某某银行卡里往自己的微信上转账两笔,共计两万元。
2020年1月27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在上蔡县**酒吧三楼员工宿舍内,再次采取同样手段从陈某某银行卡里往自己的微信上转账两笔,共计两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银中
检察官助理:刘永飞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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