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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89********,汉族,中专文化,**健身**,户籍在河南省淮滨县**镇**村**组,暂住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上海市嘉定区澄浏中路3172号百联购物中心**健身工作期间,从工作人员朱某某处借得更衣箱管理卡,后打开被害人季某某使用的109更衣箱,窃得百年灵牌复仇者自动机械腕表一块(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22,800元),随后销赃至本区中下塘街10号杨某某经营的店铺处,得款人民币8,500元。

同日,公安机关自杨某某处调取被窃的手表并在**健身抓获被告人孙某某。次日,被害人季某某对孙某某表示谅解。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又翻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相关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相关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玺

检察官助理徐平平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证据三份

3.相关法律条文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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