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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住该村。2019年9月6日因涉嫌盗窃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8时许,家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的被告人孙某某趁邻居被害人马某某夫妇外出之机,到马某某家厨房橱柜中窃取**香烟8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元。案发后,孙某某赔偿马某某并取得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9月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谅解书等;

2.被害人马某某、董春荣的陈述;

3.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清江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与证据共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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