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诉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7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依兰县**村。2019年3月25日因涉嫌盗窃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至3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分别4次在依兰县**镇**市场内盗窃穿墙螺丝、金属扣等物品,共计价格人民币927.30元。
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5日,被告人孙某某到依兰县依兰镇**市场盗窃3捆铁并使用袋子装好带回家中存放。
2、2019年3月6日,被告人孙某某到依兰县依兰镇**市场盗窃2捆铁并使用袋子装好带回家中存放。
3、2019年3月7日,被告人孙某某到依兰县依兰镇**市场盗窃3捆铁并使用袋子装好带回家中存放。
4、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到依兰县依兰镇**市场盗窃2捆铁并使用袋子装好带回家中存放。
综上,被告人孙某某共实施盗窃犯罪4起,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927.30元。案发后,所盗赃物均已返还失主。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3月10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
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依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依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汝绍华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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