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华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伙同郭某某(作案时未满16周岁,另案处理)和姚某某(在逃)窜至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路**农贸市场西侧路边,采取随机“拉车门”的方式,盗得被害人李某某别克轿车(牌照为湘******)后备箱钱包内现金人民币3000元;
2、2020年1月9日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郭某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街道**露天停车场,采取随机“拉车门”的方式,在被害人刘某某凯迪拉克轿车(牌照为湘******)驾驶室手扶箱内盗得一台价值人民币912元的黑色华为荣耀10手机,在车尾箱的黑色背包内盗得一台联想T430笔记本电脑及现金人民币200元。刘某某发现物品被盗后,于当日多次发手机短信到被盗手机,表示愿意出3000元钱赎回被盗物品,之后被告人孙某某和郭某某要刘某某将3000元钱放在**区**超市门口树下,孙某某拿到钱后,由郭某某将所盗财物归还给刘某某。
2020年1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和郭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区**宾馆**房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0年1月19日,被告人孙某某的家属积极和被害人刘某某联系,并进行了道歉,取得了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谅解书、短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孙某某无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鹏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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