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29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1121968********,初中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号楼**号,工人。2011年8月因吸毒被灞桥分局行政拘留,2013年6月因吸毒被三桥派出所强制戒毒,2014年3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3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4日至12日,被告人孙某某与宋某某(另案处理)二人经预谋,由宋某某驾驶自己的面包车开至**厂内被告人孙某某与宋某某先后多次盗窃**有限公司变压器架子9个,钢轮6个。2014年3月25日经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西价认鉴【2014】0090号鉴定书,价值6307元,轮子,价值1462.5元,合计鉴定总价为776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5.抓获经过、破案经过;6.价格鉴定结论书;7.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14年6月20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