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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孙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镇**村**屯,无业,现住镇赉县镇赉镇**小区。因涉嫌盗窃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镇赉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在镇赉县**店,盗窃vivo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金立手机一部。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在镇赉县**小区**号楼,盗窃吕某某电瓶车内的电瓶4块;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2月12日的一天,在镇赉县**小区,盗窃赵某某电瓶车内的电瓶4块;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在镇赉县**小区,盗窃战某某电瓶车内的电瓶2块;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在镇赉县**小区**号楼,盗窃芦某某电瓶车内的电瓶4块;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在镇赉县**超市房后员工停车区,盗窃潘某某电瓶车内的电瓶4块;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在镇赉县**小区**号楼**单元楼下,盗窃关某电瓶车内的电瓶4块;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2月15日,在镇赉县**小区**号楼,盗窃牛某某电瓶车内的电瓶4块;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在镇赉县**快递门前,盗窃刘某甲电瓶车内的电瓶4块;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在镇赉县**小区**号楼楼下车棚,盗窃李某某电瓶车内的电瓶4块;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在镇赉县**大厅,盗窃刘某乙电瓶车内的电瓶4块;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在镇赉县**小区**区**号楼楼下,盗窃张某某电瓶车内的电瓶4块;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2月14日,在镇赉县**院内,盗窃陈某某电瓶车内的电瓶4块;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在镇赉县**小区,盗窃莫某某电瓶车内的电瓶4块;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在镇赉县**小区**号楼,盗窃姜某某电瓶车内的电瓶4块;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在镇赉县**小区**号楼车棚,盗窃马某某电瓶车内的电瓶4块;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在镇赉县**小区**号楼楼下车棚,盗窃刘某丙电瓶车内的电瓶4块。

综上,被告人孙某某盗窃作案17起,盗得电瓶62块,价值人民币6793.00元,盗窃得手机三部价值人民币170.00元,总价值人民币6963.00元。被告人孙某某将盗窃的62块电瓶变卖,所得钱款被其挥霍;被盗的三部手机案发后已追缴,并返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随案移送清单;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王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吕某某、赵某某、战某某、芦某某、潘某某、关某某、牛某某、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张某某、陈某某、莫某某、姜某某、马某某、刘某丙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镇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栾晓宇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镇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作案工具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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