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1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房。因吸毒,于2019年6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因吸毒,于2019年9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 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已判决)共谋盗窃后,其二人多次至重庆市渝北区、两江新区、沙坪坝区工地宿舍、办公室盗窃共计价值人民币9150元的笔记本电脑,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4月25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至重庆市两江新区礼嘉街道御璟湖山项目部宿舍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王某乙的一台价值人民币6700元的Alienware牌笔记本电脑盗走,销赃后共同开支。
2.2019年5月19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至重庆市两江新区礼嘉街道樾千山工地项目部办公室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台价值人民币500元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被害人李某某的一台价值人民币250元的宏碁牌笔记本电脑盗走,销赃后共同开支。
3.2019年5月23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至重庆市渝北区悦来街道北京城建龙樾生态城工地办公室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周某某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700元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盗走,销赃后共同开支。
4.2019年6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至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附近处,其二人分头实施盗窃,后王某甲至西圣路附近工地宿舍内,将被害人何某某的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未鉴定价值)盗走,后销赃。
2019年6月6日,被告人孙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案发后,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周某某被盗的三台笔记本电脑被民警追回并发还三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刘某某、李某某、周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等二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怡
检察官助理:高鹏里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一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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