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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住焦作市解放区**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9月14日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4日,被告人孙某某窜至焦作市山阳区东二环路***家属院内,趁无人注意之际,将被害人毋某某停放在煤球房的一辆雅度牌自行车式电动车和一辆雅迪牌自行车式电动车盗走。现赃物未追回。

2.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孙某某窜至焦作市山阳区**村小区,趁无人注意之际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车棚的一辆黑马牌自行车式电动车盗走。现赃物未追回。

3.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孙某某窜至焦作市解放区****医院对面,趁无人注意之际将被害人张某某停在路边的一辆新日牌踏板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00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

6.​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东辉

检察官助理:邢晶晶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在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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